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34號原 告 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複代理人 戊○○律師被 告 財政部 住臺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複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租承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