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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6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47號

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乙○○丁○○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確認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1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嗣於民國97年9月1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97年6月30日公告之第21屆住戶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及管理委員會當選無效,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以被告第21屆管理委員之選舉,違反「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之規定,訴請確認被告第21屆管理委員會當選及該次選舉之住戶代表會議無效,攸關該當選之管理委員執行職務是否影響原告之住戶權利,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萬象大廈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依據該大廈之「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選任管理委員會,且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以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召開會議,然被告竟以管理委員會為名義上之召集人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第20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決議為無效,依該會議決議所選任之管理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欠缺合法性,遑論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舉行選舉,系爭第21屆管理委員之當選,亦屬無效。第21屆管理委員會選舉會議既以第20屆委員會全體委員為開會成員,非以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即屬管理委員會會議,益證第21屆管理委員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產生,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是第21屆管理委員會選舉會議未依法召開,其決議自為無效。被告報備新訂「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規定通過戶數,出席戶數應達三分之二,但被告所提「第20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簿」應出席463戶,實際出席200戶,僅佔43.20%,距離66.67%,相差甚遠,又其一人受多人授權出席,就面積言,僅超過1.76%(=68.43%-66.67%),再者,該新訂之「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既與「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第28條規定未合,自應改按住戶公約規定權數及人數重行選舉。又第20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第1次既未討論作成假決議,該第2次會議決議即難謂合法。且被告當天僅開票監票,並無會議記錄,與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不合,難謂有開會選舉。爰依「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97年6月30日公告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因第20屆管理委員任期於97年6月30日屆至,被告遂依組織章程於97年5月30日為選舉之公告,並發放選票供區分所有權人投票,6月20日下午開票,並依各選區票數最高者當選為管理委員,並製作當選公告週知住戶,所有程序均按「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與「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為之,相關程序並報請臺北市政府准予備查在案等語,資為辯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其組織章程於97年5月30日為第21屆管理委員選舉之公告,而經發放選票供區分所有權人投票後,被告於97年6月20日下午開票,並依各選區票數最高者當選為管理委員,並製作當選公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有選舉公告、萬象大廈第21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當選公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第23頁),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97年6月30日公告之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請求確認97年6月30日公告之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部分:

1、按決議之瑕疵,與法律行為之瑕疵相近,有不成立、無效、得撤銷等態樣,惟無論何者,均須先有符合成立要件之決議存在,始有探究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之必要。

2、被告抗辯萬象大廈第21屆管理委員選舉,係於97年6月10日前發放選票供區分所有權人於同年月13至20日在該大廈復興門及安東門所設票箱投票後,被告於97年6月20日下午於該大廈會議室開票,並依各選區票數最高者當選為管理委員,並製作當選公告等情,有選舉公告、萬象大廈第21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當選公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第23 頁),可見97年6月20日當天,萬象大廈並未召開住戶代表會議。原告主張依上開當選公告所載,並參照系爭住戶公約第3條、第6條規定之旨,可認97年6月20日係召開住戶代表會議,始有互選管理委員之情事云云,自乏所據。萬象大廈既未於97年6月20日召開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即無住戶代表會議決議之成立,殊不生決議是否無效之問題。原告請求確認97年6月30日當選公告所載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即屬無據。

(二)原告請求確認97年6月20日第21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部分:

1、查「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第30條規定:「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應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組成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成係由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共17 名組成。委員受選人資格以戶為一被選舉單位,限居住於本大廈內之住戶得為候選人。委員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由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選舉大會,並得由大廈里、鄰監選之或請相關單位派員監選之。委員之選區以地下室及1樓選出1名、2樓選出1名、3樓至4樓選出1名、5樓以上每層樓選出2名等節,有被告所提出卷附「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4條至7條規定可參(見本院卷第44頁以下)。則萬象大廈第21屆管理委員選舉,發放選票供區分所有權人投票後,並於97年6月20日下午開票,而依各選區票數最高者當選為管理委員等情,俱如前述,被告乃依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而為第21屆管理委員選舉,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處。

2、原告另以「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合法決議通過云云,然萬象大廈建物於民國70年間即已建築完成,此後雖依「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並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規約並報備管理委員會,此為兩造所是認,是被告20屆管理委員會乃於97年3月1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出席人數未達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復於97年4月20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共265戶逾五分之一,且比例亦達百分之85,並經表決通過「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等情,有萬象大廈第20屆第一次及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簽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8 至174頁、第193至194頁),核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 條及第32條之規定相符,「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訂頒自屬合法有效。原告則先稱未曾知悉有上述規約及組織章程之議案(見本院卷第92頁),迨至被告提出原告收受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單、委託書、提案單及會議記錄之收據後(見本院卷第177至178頁),又改稱區分所有權比例不足云云,惟經本院計算後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權人確達265戶,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已超過百分之

85.4出席,被告所辯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合法召開,尚非無憑。加以,原告亦曾出席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為表決(見卷附照片及會議記錄),苟有其所言不合法之情事,何以當場並未異議,原告主張,自為無稽。被告既已有訂頒之「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原告一再主張應依「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選舉云云,亦不可取。原告再稱上述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萬象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第28條規定有違云云,然該會議本係為制訂新規約而召開,豈能在規約未決議通過前卻先行適用之理,原告顯然邏輯倒置,所稱亦不可信。

3、復按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人民團體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及第9款所成立,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原告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為人民團體應適用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云云,要不可採。

4、至原告再以萬象大廈第20屆管理委員之選舉不合法,無從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云云,然原告並未舉證以明其說,且第20屆管理委員係由各層業主於96年6月25日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再於同年6月28日由當選之第20屆新任管理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又原告並未能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選舉方式未依住戶公約之規定,該管理委員之當選即屬無效之有關規定,另遍觀「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之內容,就此亦無相關之規定,其主張第20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洵為無據。甚且,被告已依「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選出第20屆管理委員,縱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亦非不存在,以上均不能為被告不利之事實認定。而第21屆管理委員選舉為區分所有權人投票選出,已如前述,原告再空言主張係由20屆管理委員會所選出云云,自屬謬誕,不足以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萬象特級大廈住戶公約之規定,請求確認97年6月30日公告之97年6月20日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予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0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