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48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京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48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京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