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3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李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梁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營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3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李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梁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營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