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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54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振偉律師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全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原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代表甲○○,已於民國99年2月19日死亡,有卷附死亡證明書可憑。本件原告雖有訴訟代理人代理進行訴訟,惟審酌原告公司處於清算程序,本件訴訟相關事項有使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知悉之必要,故於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應予裁定停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裁判案由:返還定存款
裁判日期:201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