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54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崔德良
許華即清算人 張廖秋鄉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原 告 張俊宏受 通知人 莊榮兆被 告 郭源泉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撤銷准莊榮兆為原告張俊宏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張俊宏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莊榮兆,因非律師,且因偽造文書案件,自民國101年12月19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服刑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見卷㈢第55頁),事實上顯無法於本案中到庭執行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前所為准許莊榮兆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參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