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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金記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8,9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
裁判日期:20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