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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4號聲 請 人 甲○○

號4樓原 告 金記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金記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清潔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並無聲請人民國97年10月13日陳報狀所載無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
裁判日期:200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