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護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應自民國97年7月13日11時15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附 表:
受安置人 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 乙○○ 住嘉義縣梅山鄉瑞里村8鄰科子林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