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7年7 月14日00時30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丙○○ (女、民國 00 年 0 月 00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