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徐紹鐘律師被繼承人 乙○○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趙壁芝(女、生前住臺北市○○○路○段○○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
0 號)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選任丁福慶律師、劉哲瑋會計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