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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國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1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