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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甲○○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書狀未據載明下列事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請求事項之聲明。

(二)完整供證明用之證據(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暨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