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李子聿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庾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