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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213號返還買賣股票所獲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新台幣壹億零柒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