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重訴字第213 號返還買賣股票所獲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叁佰零貳萬零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