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鴻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就原告主張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鎰公司)對被告92年3月後之93年8月31日止之工程估驗款債權2億3,522萬526元,究係抗辯其未發生或已清償,或為抵銷或時效抗辯?如兼有之,則抗辯之順序為何?如係抗辯其未發生或已清償,請具狀說明並附相關證據。另就三鎰公司分包本件工程之保固期滿,被告是否有查驗不合格之情事,請一併具狀說明。
二、原告就被告針對上開工程估驗款債權所為之時效抗辯,請具狀表示意見。另就被告主張得為抵銷之債權所附相關憑證,是否爭執,請一併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