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 告 富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禾青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異議視為起訴, 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 扣除已繳一千元, 應補繳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