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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說明何時知悉被告間之贈與行為有害及債權,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