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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丑○○

庚○○丁○○午○○己○○寅○○乙○○卯○○巳○○丙○○戊○○辛○○壬○○

樓甲○○○子○○○兼上列十五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辰○○ 住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6萬元,應繳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7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裁判日期: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