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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被 告 台灣移動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台灣移動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台灣移動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0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