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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 告 香港商嘉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蘴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零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萬930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