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己○○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游朝義律師壬○○被 告 丑○○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受告知人 子○○受告知人 戊○○
號受告知人 癸○○受告知人 甲○○受告知人 寅○○受告知人 庚○○
號受告知人 丁○受告知人 辛○○受告知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