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己○○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代理人 壬○○被 告 丑○○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複代理人 卯○○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受告知人 戊○○
號受告知人 癸○○
8弄7訴訟代理人 丁○受告知人 甲○○受告知人 寅○○受告知人 庚○○
號受告知人 辛○○受告知人 丙○○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 理 人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