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複代理人 甲○○
戊○○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房地所有權塗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 (下同)98 年3月31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4月8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