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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被 告 丑○○被 告 子○○被 告 庚○○被 告 寅○○被 告 丁○○被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辛○○被 告 壬○○法定代理人 卯○○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律師複 代理人 薄正任律師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被 告 戊○○

9號被 告 癸○○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