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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1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鄭漢忠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鄭漢忠與被上訴人吳翊正間請求移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鄭漢忠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鄭漢忠與被上訴人吳翊正間請求移轉土地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4萬1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4220元。惟上訴人鄭漢忠共計繳納裁判費63萬5100元,計溢繳裁判費11萬880 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上訴人鄭漢忠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