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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45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得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留款事件,經參加人以上訴人名義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