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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4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高進發律師被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桂君律師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七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得以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