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辛○○○
戊○○丙○○壬○○○癸○○子○○己○○乙○○丑○○甲○○丁○○○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黃敏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意思表示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