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戊○○
丙○○辛○○○壬○○癸○○己○○乙○○子○○甲○○丁○○○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敏哲律師
李宗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意思表示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