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戊○○

丙○○辛○○○壬○○癸○○己○○乙○○子○○甲○○丁○○○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敏哲律師

李宗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意思表示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