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被 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寅○○
之1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律師複代理人 徐尚義律師被 告 丁○○
丙○○子○○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告 己○○
丑○○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被 告 甲○○
癸○○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被 告 辛○○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壬○○
庚○○上 3 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複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十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