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戊○○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7 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戊○○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7 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