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聲 請 人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14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Diana Liu之日旅費,經本院依法傳喚證人Diana Liu後,證人Diana Liu以公務繁忙為由,不克出庭,有函件一份在卷可稽,因證人Diana Liu為外國人,在國內並無住、居所,本院無從拘提或科處罰鍰,原告並於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時表示不堅持繼續聲請傳訊證人Diana Liu到庭作證,故已無繳納證人差旅費之必要,是以該證人日旅費新台幣伍萬元係屬溢收,聲請人聲請退還,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