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因無交易價額,故應以上訴人所提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所受之利益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而上訴人陳稱其提起本件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可得之利益係對於另訴得提起再審之訴等語。據上訴人上開所陳,顯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