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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5號原 告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
裁判日期: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