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5號原 告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