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