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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黃天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被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勇偉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複 代理 人 曾威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