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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複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