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複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複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