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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甲○○○即日商五洋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商五洋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戶根法仁為日商五洋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日商五洋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五洋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派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戶根法仁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帳冊清表一份、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及中譯本一份、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等資料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