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甲○○(RENN-
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麥肯迪通訊技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摩托羅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麥肯迪通訊技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麥肯迪通訊技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麥肯迪通訊技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肯迪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麥肯迪公司指派選任摩托羅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托羅拉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摩托羅拉公司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為該麥肯迪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麥肯迪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紀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保管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有聲請人提出之麥肯迪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紀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保管帳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26號卷宗,查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