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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威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登山即威久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係指已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事務而言,如清算人未進行清算程序,自與前開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且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乃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威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久公司)於民國92年中旬終止營業,並於92年12月22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另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台公司)為100%由威久公司轉投資成立之公司,亦於93年10月底終止營業。但由於威久公司所選任之清算人遲不就任,未正式開始清算,導致威久公司之董事長吳登山藉機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方式處分威久公司及吉台公司名下之廠房、機器及設備。另於威久公司經決議解散前,於89年至92年間公司有大筆資金流向不明,吳登山拒絕向股東說明資金流向,又不向檢查人提供相關之公司帳冊及憑證以供檢查,89年度財務報表又與向國稅局之報稅資料無法吻合,決議解散後威久公司剩餘之總資產亦未合理交代,後卻又選任威久公司之董事長吳登山為清算人,而吳登山於95年度訴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顯示其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實已造成威久公司清算事務之實質障礙,而有執行特別清算之必要,是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威久公司開始特別清算。

三、查本件威久公司曾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董事長吳登山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目前仍在清算程序進行中。聲請人主張之公司資金流向不明、財務報表不相符、清算人不提供相關公司帳冊、憑證與檢查人、清算人有財務報表不實之刑事責任等情形,公司法對清算人另有規範,與公司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債權債務極為複雜無涉,尚難認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而無法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與前開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特別清算,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裁判日期:200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