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辜弘毅即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辜弘毅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辜弘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辜弘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01號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