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洪善銘即和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和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洪善銘(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和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由和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1年7月1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且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經徵得洪善銘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洪善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洪善銘身分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310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35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