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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中信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信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信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呈送在案,又中信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