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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17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7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省都乳品股份有限公司366,340 股即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