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60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東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二、請更正聲請人為乙○○○○○○。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