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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23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71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即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丙○○○○○○之工廠登記資料,其上須載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合夥請一併更正聲請人為丙○○○○○○、法定代理人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