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
丑○○壬○○丁○○乙○○己○○戊○○辛○○庚○○癸○○子○○丙○○
住同上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寅○○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叁拾陸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本件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給付活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捌拾萬股即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故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